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潘*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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