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与马*离婚纠纷一案,井**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井民一微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6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