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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甲诉被告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12月1日举办婚礼,结为夫妻。年月日生育儿子贾*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贾*丙。双方于2011年3月21日在井陉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闹。被告好吃懒做,经常无事生非,稍有不顺即对原告拳打脚踢。念于旧情,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然被告变本加厉,迷恋网络,整日游手好闲,屡屡干预原告生意上的事,致使原告生意上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由于被告脾气怪异,与子女关系也日益恶化。原被告于2008年9月起分居生活至今。数年来,被告除了隔三差五地尾随原告问原告要钱,对原告及子女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儿子贾*乙和女儿贾*丙均已参加工作,各自独立生活。综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枷锁,根据《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二、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孙*以短信提交的答辩状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贾**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在诉状中说答辩人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任、恶语辱骂、殴打伤害、迷乱网络、2008年9月起分居至今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二、儿子贾**和女儿贾**均已参加工作,各自独立生活。三、原告在做生意中雇佣一人,二人长期神秘往来,常有吃住在外的现象,答辩人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四、本案涉及共同购置房屋四处,请求法院将共同财产判给答辩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举办婚礼。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贾*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贾*丙。双方于2011年3月21日在井陉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近年来,原被告因琐事经常争吵,且双方互相猜忌,互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书面答辩同意离婚,且双方均表示没有和好可能。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状况。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户口本、结婚证、答辩状等证据证实,并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经常争吵,且双方互相猜忌,互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且双方均表示没有和好可能,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答辩状提出的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诉状中未要求处理共同财产及债务,且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及财产状况,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分得房产四处的主张难以支持。就财产和债务问题,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也可持有效证据向法院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与被告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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