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蒋*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马*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贾**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