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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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