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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