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有一子刘*。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显现,2013年1月21日原告父亲生病住院,被告因原告照顾父亲与原告大吵大闹。原告从此带着孩子搬到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被告不同意离婚,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虽搬回娘家居住,但被告经常过去看望原告父亲,而且原告与被告有时也在被告处居住,双方互相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并未破裂。

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每个家庭都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宽容对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邢*与被告刘*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