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甲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

年月日,双方生育一男孩王*乙。

原告诉称,双方在缺乏相互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闹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乙的抚养权和共同财产分割尊重被告的意见。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甲与魏*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