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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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