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XX与被告航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支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