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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