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韩*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韩*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