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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