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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宁*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宁*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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