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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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