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