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决定再审;
二、由临城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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