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姚*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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