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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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