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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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