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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