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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