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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