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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3)金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因脱逃罪(未遂)经本院裁定加刑二年,与原判残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86.211分,名列分监区第24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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