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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张**妨害作证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张*犯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杨*、杨*、杨*、杨*犯伪证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五日作出(2009)滑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不服,以其“系自首,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张*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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