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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于2015年6月11日以柯、张、郑、马、刘、鄂、赵、宁、辽宁省市公安局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伪证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人王*的自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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