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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与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周*妨害作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0元。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房屋产权信息。被执行人现已出狱,但具体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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