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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谢**、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妨害作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谢*刚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庇罪,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庇罪,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被告人谢*刚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黄*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四、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五、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六、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七、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谢*刚、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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