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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甲、谢某某、黄*乙、马某某、吕某某、侯某某、黄*丙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这鬼、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乙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庇罪,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庇罪,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丙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甲、谢某某、黄*乙对判决内容不服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裁定:一、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洛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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