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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刑诉(2014)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伪证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甲父亲刘*乙在元许路杜庄村东路段发生交通肇事一案后,被告人刘*甲顶替刘*乙到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胜利南综合警务服务站及干警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刘*甲的户籍证明,证人刘*乙、刘*丙、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作为刘*乙交通肇事犯罪一案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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