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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伪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伪证罪一案,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伪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主要提出,被告人杨*拒不认罪,不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从轻处罚的情形,原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量刑不当。原审被告人杨*上诉主要提出其出具病例的行为不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具备陷害任红的主观意图,其出具病历的行为不是任红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原因,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亦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犯伪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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