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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伪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刘*甲犯伪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双桥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甲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刘*某主要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改判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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