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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犯伪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刘*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淄博*民法院审理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甲犯伪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刘*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周*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期间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本案卷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甲及辩护人傅*、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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