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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伪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伪证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本院办理郝*受贿一案中作为证人被依法进行询问时,承认其于2013年春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分两次给郝*送过现金四万元人民币,2014年10月11日被询问时否认其送钱事实。经封丘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被告人程某某供述称其2014年10月11日作了虚假证明。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并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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