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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长城检刑诉字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雷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天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系长*监狱服刑人员。2014年至2015年3月,齐*在任投料员期间,多次以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产品质量不合格、不服从生产安排为由,采取以扇耳光、蹲跳等方式对被监管人员刘某某和、任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卞某某、彭某某进行殴打、体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和、任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卞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某、赵某某、龚某某、庞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原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破坏监管秩序,多次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齐*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六十九条【数罪的并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雷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未执行刑期二年一个月零十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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