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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强、郝**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阳**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强、郝**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郝**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加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被告人梁*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郝**不服,以“监狱已处罚,原判量刑重,刑期起止时间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郝**、梁*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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