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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庆庄绑架勒索、破坏监管秩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州*民法院于1997年7月7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绑架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9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823号刑事判决,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3日以其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其前罪余刑十八年五个月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二年;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8日因为在心理导航报、春芽报中稿,累计奖3分。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2分,2014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1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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