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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破坏监管秩序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鼎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祖銮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绑架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6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罗*前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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