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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前进抢劫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1年6月8日作出(2001)淮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前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罚金五千元(已没收)。案经安徽*民法院二审,以(2001)皖刑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后该犯又犯新罪,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埇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前进犯抢劫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民法院于2004年03月1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民法院于2006年09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胡前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前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前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前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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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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