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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一案二审刑事裁判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鄂襄中南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犯强奸罪余刑一年零二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湖北省*民法院(2013)鄂襄中南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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