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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寻衅滋事罪、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

审理经过

株洲*民法院审理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寻衅滋事罪、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株石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二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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