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

审理经过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监诉字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显爱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被告人贺显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贺显爱在湖***监狱第七监区生产车间与同监区服刑的尹*因开玩笑而发生争执,继而将尹*摔倒在地,并用正在使用的电烙铁击打尹*胸部,后被监管人员制止。贺显爱被禁闭七天。同年7月22日20时许,贺显爱与同监服刑的刘*将同监服刑的曾*喊道第七监区生产车间的脱皮房内,准备殴打曾*时被监管人员及时制止。贺显爱被禁闭15天。同年8月29日,贺显爱将同监服刑的李*叫到第七监区的厕所内进行殴打,后被同监服刑的刘*制止,贺显爱被禁闭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显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李*、曾*陈述,证人刘*、杨*证言,刑事判决书,禁闭审批表及被告人贺显爱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显爱是被依法关押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并多次被禁闭,其行为扰乱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贺显爱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贺显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贺显爱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二十八天,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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