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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窝藏、包庇罪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1)青川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日期:2016年11月10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68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对该犯假释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服刑期限过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06月0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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