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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沈**等与温州**验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州私立第一实验学校(原温*义学校)为与被上诉人王*、沈*、林*、林*、原审第三人姜*、温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民法院(2013)浙温商外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于2015年2月28日致函本院称:在侦查温州*验学校举报姜*、林*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温州*限公司巨额资产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沈*等人涉嫌诈骗罪,其中,犯罪嫌疑人沈*明知林*与原温州忠义学校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利用姜*提供的借条向温州*验学校主张欠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上诉人沈*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温商外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沈*、林*、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690元,退还王*、沈*、林*、林*。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90元,退还温州私立第一实验学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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