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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犯交通肇事罪,郑某某、徐某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徐某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及其辩护人崔*、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被害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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