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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张*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石刑终字第00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于2015年11月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5次,考核记功2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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