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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强奸、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9)深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石刑终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0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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