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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霸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3)张*执字第9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减刑以来,又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交纳罚金3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余刑(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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