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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强迫卖淫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单项表扬1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22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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