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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强迫卖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郊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15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监狱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侯*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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