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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周**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6月25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刑期至2020年9月7日止。

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周**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2006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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